青春同行

【恋爱学分】师生恋, 一朵难以盛开的爱情花

文 |  陈云娟(性学硕士,资深性教育工作者)

师生恋将面临道德的严峻考验,而不能见光的恋情往往会带来无穷无尽的痛苦……

小英:“初中的时候喜欢过物理老师。觉得他认真的样子很帅,笑起来有点坏坏的。为了让他注意到我,物理成绩变得超好。后来他结婚了,我也变得不那么喜欢他了。”

匿名:“我现在正经历师生恋,但只是单恋。他是我班主任,黑黑的帅、讲课时帅、骂人时帅、走路帅,连跌倒我也觉得他帅。我喜欢他这一类成熟型的男人,超级有安全感。可惜他结婚了……当小三?如他愿意我可以!”

报章、媒体网路常会广传某中学年轻男老师与女学生的情感、女老师与男学生的性关系纠纷等课题。师生恋故事是古今中外不少文学作品、戏剧创作甚至电视剧喜欢运用的题材,其中情节往往跌岩起伏,千丝万缕,扣人心弦。

大家也都说,现代社会有自由恋爱的权利,老师、学生也是凡人,遇见了喜欢的人自然会产生情感。

例如早年最受欢迎的作家琼瑶,就把她与老师的故事写进了小说,后拍成电影《窗外》。当年初中的她与老师相恋,虽然没有发生性关系,却在当时社会掀起轩然大波,以致这位老师被迫离职。

另一个美国例子是36岁的女老师玛丽·凯·李图纽奥与她13岁的男学生有了爱的结晶,虽向法官求情说两人两情相悦,但女老师还是被判刑入狱。

师生恋的基础堪忧

在这个人人拥有自由恋爱权利的年头,“自由”两字,究竟为何?“师生恋”真的“自由”吗?

从教育的角度来看,老师是传授知识者,树立着专业与品德的权威。即使学生和老师相恋,关系上可以全然对等吗?专业、心智、利害关系上可以对等吗?我想是比较困难的。就算两人是真爱,也必须在摆脱师生关系后,才能真的面对爱的考验,面对对等的关系。

从情感角度来看,师生恋的发生很正常,也很普遍。老师在学生的心里,本就有着特殊位置,会产生特殊感情,而且老师聪慧、成熟稳重、温柔体贴等理想特质,很难在学生的同龄朋友身上找到,因此老师很容易就如英雄人物、偶像、长者般,成了学生崇拜和依恋的对象,一不小心,特殊情感也容易转化为爱恋。

以下几种情况,是师生恋中,容易让人担忧的学生情况:
1. 是否偏向崇拜与依恋?
比较起来,学生在思想与情感较不成熟、稳定的情况下,遇见了有学识、聪明、有才华、个性温柔又关心学生的老师,会形成崇拜和依恋是正常的现象,只是,这是爱吗?
2. 是否只是对号入座?
同学依恋老师的一颦一笑、言行举止,都可能被误认作爱之语言,而对号入座,但这可能不是真爱。
3. 隐蔽情意,落入幻想
陷入爱情海的学生,潜意识中了解此情不被社会所接纳,所以宁可选择藏在心中,而自我幻想,其中潜藏的致命性诱惑,可能会让学生陷入、上瘾,而不自知。
4. 短暂依恋,此情不长
年少的情感一般会从“依恋”的心态开始展开,但随着年龄增长,学生会将情爱转到逐渐成熟的同龄人身上,而结束师生恋。
从以上几点来看,师生恋要走向开花结果,实属不易。最核心的原因在爱的起始建立在崇拜的幻象上。而“被崇拜”对老师而言,也绝对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如果老师没有足够的原则性和坚定的信念,长久被一对星星般闪亮的双眸仰望,便也足以瓦解老师坚持的心!

真爱也要经得起法律考验

从法律角度来看,不管师生是否两情相悦,一旦与16岁以下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均属“强奸”。我国的法律阐明如下:
♦ 刑事法典第375(g)条文指任何人士与16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女方是否同意,都属于强奸。惟有婚内强奸(Marital Rape)才不算犯法。

♦ 根据国家刑事法典第376条文为强奸罪,包括与16岁以下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成者最高可面对监禁20年及鞭笞10下(注:马来西亚在2017年通过了性侵儿童法案,“儿童”被定义为年龄不超过18岁者)。

♦ 如果超过16岁,假如女方是出于自愿的,不能构成强奸的定义。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和第12条文,非穆斯林只有在至少18岁才能合法结婚,而低于21岁者则需要父母同意。在有关条文下,未满21岁者属未成年。
不过,同一条文下也有例外,一个16岁少女,只要经过州首席部长/ 州务大臣/ 或在联邦直辖区下获得部长批准结婚准证,就能结婚。

美国大学的教授每隔一段时间就得重读一份“避免性骚拢”的说明,以签字作为行为束缚,目的在提醒为人师者要主动掌控师生关系,不要鼓励,也不要暗示勾引,让一段无法盛开的爱情花有机会萌芽。

师生恋是苦涩的。思智和感情尚未成熟的学生是构成师生恋感情基础先天不足的主要部分。当甜蜜阶段结束后,当事人将面临真实情感的考验与挑战。这对生活和学习都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恋情还将面临道德的严峻考验,而不能见光的恋情往往会带来无穷无尽的痛苦。最揪心的是,这份感情未必能有结果。

两情若是长久时,又岂在朝朝暮暮?
两情若是无果时,又何必苦苦守候?

《梦翔中学》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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